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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
古典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古典物权法,亦称大陆法系的传统物权法。一种区别于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古老型和私法型微观物权法。
其起源于欧洲中世纪11至13世纪前后的物权化时代、滥觞于近现代18至20世纪各国法典化时期,曾在农业社会和部分的工商业社会中起到了巨大的影响。
其重要性、标志性基础知识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一直影响到社会主义社会,从罗马法、大陆法一直影响到当代物权法21世纪的新型物权法,“罗马法式古典物权法”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法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族传统与风俗习惯不同,各个时期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有各种差异,而物权法这种十分独特的民事财产权法及其原理的魅力势不可挡,在全世界五大洲四大洋普遍蔓延,到处生根开花结果,并为各个国家和地区规范与调整民事主体等级制财产关系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种物权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均不断地刷新新成果,为确认、保护和利用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进行了新尝试。
古典物权法体系,不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体系。古典物权法全是私法,里面很少公法的内容,法理哲学上是形而上学式物权法体系。
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里面有大量公法的内容,法理哲学上是一分为二式物权法体系。
尽管古典物权法体系对于私物权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方面有相当细致的内容,仍然摆脱不了微观物权法的困局,不能解决深层次的物权关系。
古典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亦即古典普通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基本特征,是私权化、物权化、物权等级化、动产与不动产两极分化,民事权利与义务主要倾向于契约化,将有产者舞台化,将无产者置于边缘化,将国家财产虚无化。
近现代古典物权法倾向于法典化,倾向于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一体化。
二、狭义的古典物权法
1简单定义
狭义的古典物权法,仅指欧洲中世纪前后的古典物权法,主要指古罗马法,其次指古日耳曼法。此外,一些物权制度与概念,还揉合了古代的教会法。
其中,最有代表性最扎实的物权法原理,就是古罗马法。
早中期古典物权法,并没有专门的,只是在民法和部分商法中使用了一些“物权”的概念,如动产、不动产与所有权、使用权、地役权、人役权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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